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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注册使用构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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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实践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疑难问题主要表现在对同一种商品、相同商标以及本罪的实行行为的不同认识。本文结合刑法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运用刑法学和商标法学的相关原理,试图从部门刑法学的角度,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求教学界同仁。
  一、同种商品的认定
  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参照,存在三类商品,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同一种商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类似商品、其他商品,因此,也就相应地存在两个界限,即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的界限,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之间的界限。在商标法中研究的重点是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界限问题,而对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之间的界限则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这是由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决定的。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就是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具体而言,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以下四种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2)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3)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4)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上述四种行为也就是商标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都构成侵权。从认定商标侵权角度看,严格区别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并没有多大的现实意义,即使不能够认定有关商品为同一种商品,也可以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商标法中对同一种商品的研究也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研究更多的是类似商品问题,类似商品与其他商品的界限问题,而不是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的界限问题。但是,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所以同一种商品成了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重要问题,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的界限问题在刑法中反而凸显出来,成了刑法学不得不解决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同一种商品?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同一种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同一品种的商品或者同一商品名称的商品,在商品的性质和用途上基本相同 ;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当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一种商品一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名称虽不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者情况考虑,两者在本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商品。比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属于同一商品。 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种商品”作了界定,各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它们共同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分清两个层次问题。第一、在分析判断同一种商品时,首先要解决案件中所涉及的商品(下文称之为“待认定商品”)与什么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也就是解决判断同一种商品的参照商品问题。第二、用什么标准来判断“待认定商品”与“参照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
  (一) 认定同一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应当是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判断同一种商品首先遇到的问题是,认定同一种商品的参照商品问题。因为,所谓同一种商品必然是指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商品与某种商品属于同一种,只有与一定的商品相比较而言,才能够谈得上是同一种商品,也就是首先应当确定认定同一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对此,上述几种观点都没有说明认定同一种商品的参照商品,因此,也就找不到判断同一种商品的前提。比如,上述有的观点认为,同一种商品是指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指商品的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的商品,到底是与什么商品完全相同,与什么商品在性能、用途和原料等都相同,是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还是注册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同,还是与商标所有人申请注册的商品相同,则没有明确说明。实践中,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可能包括多种商品,而商标注册人实际上可能只在其中一种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假冒了核定使用商品中的其他几种商品,是否也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比如,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2类车辆,陆、空、海用运载器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12类1204商品类似群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及其零部件和1206商品类似群中的轮椅,手推车,儿童车。但是,注册人自注册商标后,一直没有生产三轮车、手推车、轮椅和儿童车,只是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上使用其注册商标,而行为人只在其所生产的三轮车和手推车上使用了注册人的商标。自行车与三轮车、手推车显然不是一种商品,如果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作为认定同一种商品的参照商品,那么,行为人在三轮车、手推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则构成犯罪;如果以注册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参照商品,那么,行为人在三轮车、手推车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就不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注册商标,也就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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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1-11-11 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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